問題詳情

23.甲與乙共同竊取乙之父親丙之錢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所犯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B)甲所犯之罪為公訴罪,乙所犯之罪為自訴罪
(C)丙對甲之犯罪所提出之告訴,其告訴效力不及於乙之犯罪
(D)丙對甲、乙共同違犯之罪提出告訴後,未久又對乙撤回告訴,其撤回之效力及於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92366
統計:A(84),B(139),C(516),D(197),E(0)

用户評論

【用戶】Fu Chuan Yeh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公訴是指由檢察官提起訴(刑訴第251條)自訴是指由犯罪被害人自行告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刑訴第37條)非告訴乃論之罪和告訴乃論之罪可以公訴或自訴之方式惟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形自訴有限制例如: 1. 刑訴第321條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2.案件第一審為高等法院管轄3.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則不得提起自訴何謂不能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例如甲開槍殺死乙,但因子彈貫穿乙之身體,丙碰巧路過而擊中丙,甲並無傷害丙之故意。該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殺人罪部分,屬較重之非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訴人(乙之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不得...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一般竊盜罪,依據刑法第三二O條(普通竊盜罪)的規定,為非告訴乃論罪。但是如果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親屬關係時,視親屬關係的條件則有可能會是告訴乃論罪(刑法第三二四條),此即為刑法理論上所稱的身份犯。

【用戶】Chang Tin W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D.因為竊盜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故「不適用」第239條的「對共犯中其中一人撤告之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的規定,因其只限於「告訴乃論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