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下列何事項,非經載明於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章程,不生效力?甲.交易者之資格;乙.交易部門之設置;丙.結算部門之設置;丁.股東之資格與股份轉讓之限制
(A)甲、乙、丙、丁
(B)僅甲、乙、丙
(C)僅乙、丙、丁
(D)僅甲、丙、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30357
統計:A(31),B(12),C(16),D(37),E(0)

用户評論

Y】評論

1.股東之資格與股份轉讓之限制 2.交易者之資格 3.結算部門之設置 4.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佩佩豬】評論

期貨交易法第35條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章程,應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不生效力:一、股東之資格與股份轉讓之限制。二、交易者之資格。三、結算部門之設置。四、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設有限制者,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及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