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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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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52條 (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