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下列何者不屬於學說上所謂「訴之三要素」?
(A)證據之聲明
(B)訴訟標的
(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D)當事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0526
統計:A(154),B(5),C(22),D(6),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