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下列何者不是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之情形?
(A)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
(B)法院斟酌被告之境況,並兼顧原告之利益後
(C)經原告同意時
(D)法律行為成立後情事發生變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6479
統計:A(11),B(6),C(11),D(106),E(0)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96條 (定履行期間及分次履行之判決)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者,亦同。法院依前項規定,定分次履行之期間者,如被告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定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者,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用戶】Jane,106地五行政上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39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