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為無訴訟能力人選任之臨時法定代理人,稱為:
(A)訴訟代理人
(B)準法定代理人
(C)特別代理人
(D)以上皆非。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226
統計:A(14),B(11),C(142),D(3),E(0)

用户評論

【用戶】orz1023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51條 (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訟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選定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