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關於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第三人不得參加和解
(B)和解成立應製作和解筆錄
(C)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D)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8298
統計:A(334),B(4),C(7),D(17),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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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79條 (和解筆錄)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依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或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二視為和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將和解內容及成立日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該通知視為和解筆錄。民事訴訟法 第 379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