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關於法定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當事人因天災或不可抗力等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應於原因消滅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B)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之不變期間為之
(D)再審之訴應於判決確定時起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6885
統計:A(13),B(7),C(6),D(144),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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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87條 (抗告期間)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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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00條 (提起再審之期間)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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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 (再審事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