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關於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程序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基於大學自治,法律不得為任何之規定
(B)對於升等決定不服之教師,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係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C)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涉及工作權之保障
(D)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涉及憲法保障學術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2312
統計:A(6410),B(318),C(216),D(321),E(0)

用户評論

Ashley】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462號 解釋日期:87年7月31日解釋文: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行政法院51年判字第398號判例,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

babyeyes888】評論

解析?釋字462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失敗不是世界末日,放棄才是】評論

釋字462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1.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2.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3.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4.憲法保障學術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