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qaz4910111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條文如下:第四條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最高法院推事十年以上者。二、曾任立法員九年以上者。三、曾任大學法律學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者。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大法官之任期為九年。
【用戶】qaz4910111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1_01_01.asp這邊很奇怪,司法院給的大法官任期為九年,網路上查到的則是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