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7.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何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
(A)為查封時
(B)為拍賣時
(C)於為聲請時
(D)於為點交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Lis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33 條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用戶】Lisa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33 條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