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s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33 條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年級】大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