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評論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亦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常見者有債務人對其服務機關之薪資債權,以及債務人在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債務人之租金收入,銀行可聲請法院發放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領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該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