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立法院- 1.<質詢對象:(1)行政院長;(2)行政院部會首長。 2.<備詢對象:(1)社會人員;(2)政府人員憲法67條。 3.<陳述對象:(1)關係院院長;(2.)關係院各部會首長。 ~另外,須特別注意的是~「參謀總長」不用去立法院接受質詢,但要<備詢(釋字461號) 。
【賴文菁】評論
A-備詢:依照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係由委員會邀請,院長級的基於體制,不宜邀請之外,其餘均有應邀備詢之義務。B-質詢: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57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故質詢僅得於院會時對於行政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不得要求其他人接受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