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警察執勤中→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未施以對人之即時強制管束任其離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47 警察執勤中見爛醉之甲騎機車,未施以對人之即時強制管束任其離去,致甲隨後肇事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警察機關於此情形屬於怠於執行職務,構成國家賠償責任x(B) 甲之死亡屬於國家賠償法中之x自願從事冒險或危險性活動,x不構成國家賠償責任x(C) 警察機關並未對甲有x違法不當之攔檢,自不負國家賠償責任x(D) 即時強制係為公共利益而設,x無國家賠償法適用之餘地
【陳無名】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文略以:「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足見此遇此情形,警察應為必要之處置符合前述釋字所稱「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依題旨警察「執勤中」見「爛醉」之甲騎機車,未施以對人之即時強制管束任其離去,「致」甲隨後肇事身亡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故本題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