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賦予地方政府自行開徵地方稅的權力為健全地方財政重要的條件之一。我國於民國91年通過了那一個法律,地方政府才取得課徵地方稅的法源?
(A)地方租稅法
(B)財政收支劃分法
(C)地方稅法通則
(D)地方租稅條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7463
統計:A(35),B(132),C(1097),D(21),E(0)

用户評論

Shi Jou】評論

地方稅法通則第1條(適用範圍)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課徵地方稅,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2條(地方稅範圍)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鎮、市)臨時稅課。 第3條(開徵稅課之法源及其程序)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