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xq26】評論
「偽證與誣告罪」第168條定義偽證罪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68至第172條均有對相關的偽證行為訂定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