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xxasz857】評論
應釐清:機會中獎之所得原則上併入綜合,採累進課稅;只有政府舉辦的機會中獎,才例外採分離課稅。然而不論何者,都會採20%的就源扣繳。在此,對前者來說,其所扣繳的納稅金,結算申報時可以抵稅;至於對後者來說,就源扣繳即已完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