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對立法委員提起選舉或當選無效之訴,應由下列何者審理?
(A)地方法院
(B)高等法院
(C)最高法院
(D)中央選舉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70695
統計:A(222),B(39),C(4),D(27),E(0)

用户評論

黃俊】評論

正副總統選舉訴訟:高等法院正副總統以外:地方法院

Big cake】評論

請問法源

spotspot】評論

 1.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規定,法院得查封選舉票及選舉名冊,關於查封效力,是屬民事範疇,所以應由普通法院審理2..依選罷法第126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3..依選罷法第127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4.依選罷法第 128 條 規定,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