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8 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8條第3項規定,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上字第162號民事判決其所謂遭遇特別災難,係指失蹤人因自然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肇致失蹤,足以認為失蹤人有死亡之高度概然性之情事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