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茶拿鐵☕️】評論
承攬、委任、僱傭契約的異同這三種契約類型...
【柔】評論
僱傭契約:當事人約定,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而僱用人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以服勞務為契約內容及以勞務本身之給付為契約為目的,並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服勞務,亦即勞動力受雇主之支配。舉例:律師與事務所間之聘雇契約、職棒球員與職棒公司間的職棒選手契約、教師與學校間的聘雇契約等。受僱於公司企業的勞工,亦屬僱傭契約。 委任契約: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承諾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處理事務,凡屬於債之客體之ㄧ切事項均屬之。舉例:委任律師處理遺產事宜、委任醫師治療傷口、委任代為銷售房屋等。處理事務得為法律行為(如代為租賃)或事實行為(如代為除草),但違法行為(如委任他人...
【whappy501】評論
(A) 演講承攬契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