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已上榜感謝阿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823 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用戶】天天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關於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性質上為請求權,故應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形成權(B)共有人於共有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隨時(C)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原則上應向法院起訴 有裁判分割跟協議分割(D)共有人縱訂有不分割之約定者,如有重大事由,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