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6.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以票據貼現論
(B)以辦理放款論
(C)以收受存款論
(D)以收受投資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銀行法   第 29-1 條 以借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