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 條本辦法其他用詞定義如下:一、期貨信託契約:指由期貨信託事業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所簽訂,用以規範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信託契約。二、基金保管機構:指依本法所設立之信託關係,擔任期貨信託契約受託人,依期貨信託事業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期貨信託基金,並依本辦法及期貨信託契約辦理相關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第 20 條期貨信託事業接受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向申購人告知期貨信託基金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前項風險預告書應由申購人簽名或蓋章及加註日期,一份由期貨信託事業留存,一份交付申購人存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