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cky Hua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è是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B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è公務員權利侵害之救濟途徑有復審(25條)、申訴(77條)、再申訴(77條,復審標的不是涵蓋了全部。C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5條:復審有理由者,保訓會應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原處分機關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
【用戶】a29510029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C選項簡單來說就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假設你今天是公務人員遭懲戒法處份你不服,並向保訓會提起複審,結果保訓會發現懲戒給你的處份還輕了許多,應該加重處分才對,這時保訓會不能加重你的處份,因為這樣做的話會讓所有公務人員害怕救濟過後反而加重自己的處分。
【用戶】Kat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為什麼都沒人提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條?...?XDDD第5條(不得為更不利之處分)nn保訓會對於保障事件,於復審人、再申訴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該公務人員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