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須經下列何者同意?
(A)職工福利委員會
(B)工會
(C)仲介
(D)法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2535
統計:A(32),B(185),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wen y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