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甲以其子丙為受益人成立信託,信託期間十年,且於信託契約中未有其他特別或保留約定,五年後因丙積欠債務,甲欲提前終止本信託關係,應如何辦理?
(A)須由甲與丙共同終止
(B)甲單獨提出終止即可
(C)須丙之債權人同意
(D)須向法院聲請終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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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裘球】評論

一起成立一起終止

time1992】評論

他益信託,甲並未保留權益,須予受益...

迷途小書僮】評論

A:信託法第64條  信託利益非由...

*AJ.怡君】評論

信託法第64條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