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途小書僮】評論
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
【TingTing】評論
一 關於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之數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該營運資金並得充當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賠償準備金。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系統查詢(https://law.fs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6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