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評論
(C)信託業事先告知受益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得以信託財產購買信託業本身之財產
【y】評論
信託業法 第 30 條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信託業法 第 33 條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業法 第 27 條信託業除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或事先告知受益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二、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與其銀行 業務部門為外匯相關之交易。三、以信託財產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 易。信託業法 第 26 條信託業不得以...
【迷途小書僮】評論
(A)信託法第 30 條共同信託基金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