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 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ckvhome】評論
(A)藥事法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尚屬符合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參釋414)(B)藥物廣告屬言論自由,與財產權有關(同上)(C)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廠商登載或宣播化粧品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有違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參釋744)(D)化粧品廣告屬財產權保障之範疇,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同上)
【Joy】評論
本題比較「藥物廣告」與「化妝品廣告」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