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評論
釋字第755號 (受刑人司法救濟案)一、...
【ckvhome】評論
(A)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釋653)(B)立法機關得基於立法形成自由,視相關措施侵害受刑人權利之程度,設計屬機關內部自我省查糾正之申訴程序(釋653)(C)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乃行政權範圍,自屬行政訴訟審判權範圍(釋653)(D)相關案件,因侵害受刑人之基本權利尚屬輕微,故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仍應經言詞辯論(釋755)
【好運柴犬】評論
(A)J755在相關法規修訂前,依照本釋字意指向監督機關申訴後不符其決定者,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B) 監獄對受刑人得為必要之管理措施,司法機關應予較高之尊重。是如其未侵害受刑人之基本權利或其侵害顯屬輕微,僅能循監獄及其監督機關申訴程序,促其為內部反省及處理。(C)管理措施是行政訴訟審判範圍(D)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經依法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逕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請求救濟。其案件之審理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