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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第 3 條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風險管理,除應符合其他法令規定者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國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 門,除得收受信託財產外,並負責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各 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限於信託財產之收 受,其管理、運用及處分均應統籌由該專責部門為之。
【迷途小書僮】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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