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刑訴法第 376 條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補充說明:刑訴376條第1款是以「刑度」為判斷標準,只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就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其餘各款都是以「罪名」為判斷標準,只要是屬於刑訴376條第2至7款的罪名,無論刑度高低,都不影響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規定。而竊盜罪所竊取物品價值的高低,僅為法官衡量刑度的因素之一,(請參照刑法57條第9款),並不影響罪名的成立,所以竊盜罪無論侵害輕重,都是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
【用戶】Jack Pan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依照一F的解說 - ... 所以竊盜罪無論侵害輕重,都是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所以選項(A)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 和 (B)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都應該是可以被選 不是嗎? 為何答案只有(A)呢?請瞭解的人解說一下 謝謝 !!
【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