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Chen】評論
第 63 條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一、由每年度保險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提撥;其提撥率,由主管機關定之。二、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三、保險費滯納金。四、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第 64 條政府得開徵菸酒健康福利捐,將其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列為本保險安全準備。前項菸酒健康福利捐提列一定比例作為本保險安全準備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規定之限制。第 65 條政府應提撥社會福利彩券收益之一定比例,提列為本保險安全準備。前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規定之限制。
【LaLa Chen】評論
第76條(安全準備之來源)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二、本保險之滯納金。 三、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四、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