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Chen】評論
第 9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Mark Chen】評論
第 10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曾顯智】評論
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2361081&noslave=1&exp=73#ixzz1fZigGlp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