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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條經營汽車運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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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37條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A)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B)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C)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