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ank Chen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 866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用戶】幸福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http://yamol.tw/item.php?id=322256Mo Kinwe 國三上 (2012/02/14 14:37)把題目提到的相關情況加以整理後如下:1.先設地上權後再設抵押權--根據838條規定除了但書外原則上可以2.銀行得否請求法院除去地上權而進行拍賣 ? 可以的情況866條第二項規定設定抵押權後再設用益權因而使拍賣受影響時本題情況剛好相反表示銀行設定抵押權時已經知道有甲之地上權存在土地上故不得請求除去之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866前提是其他物權成立在抵押權後,本題是地上權成立在抵押權之前,根本不適用866的效果‧‧‧。第866條(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