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妍蓁】評論
A. 按刑法第59條固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惟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素行端正,子女眾多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46年台上字第935號判例參照)。參:【新聞疑義176】「情堪憫恕」,減刑?B. 第五十八條所稱因犯罪所得之利益,不包括犯罪行為後所可能得到之利益 修正後新增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應沒收之: (1) ...
【明賢】評論
所以我想,一個一個選項去解(B)犯罪行為後所可能得到之利益如果拿犯罪後得到的金錢去投資"股票",雖然"可能"獲利,也可能虧損。但是拿犯罪後得到的金錢去放在"定存",利息就幾乎是"確定"得到的了。所以包括犯罪行為後所"可能"得到之利益是不合理的(難以估算)(A)詳見此判例(密碼是1234)https://ppt.cc/fJ3Zhx(D)請翻閱刑法§61Ⅰ① 跟§61Ⅰ⑥恐嚇罪有兩種§305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346 已列於61Ⅰ⑥皆有免除其刑之可能(C)請見§60所以答案是...
【lkkcar】評論
這個(A)的主觀,客觀要怎麽判斷?還是只能因為判例說是「客觀」所以就「客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