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a】評論
第 911 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典權:1.為用益物權。2.出典人不負返還典價義務。3.得單獨讓與。
【111中華郵政一定正取】評論
用益物權,基於一定的目的對他人的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權。這是與擔保物權相對的概念。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 資料來源: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7%94%A8%E7%9B%8A%E7%89%A9%E6%9D%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