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第2項之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在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4條第1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幾年為限?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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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bo Cat】評論

社會救助法第 15-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