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R】評論
(A)主管機關與外國政府機關簽訂合作協定應先經行政院核准→正確。期貨交易法第6條第1項:主管機關得經行政院核准,與外國政府機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協定。(B)主管機關根據合作協定提供資料予外國政府機關得不受保密原則之規範→錯誤。期貨交易法第6條第3項: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資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得請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必要資訊與紀錄,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與簽訂合作協定之外國政府機關、機構或國際組織。(C)主管機關無須經相關機關核准即得自行授權其他機關與外國政府機關簽訂合作協定→錯誤。期貨交易法第6條第2項:前項合作協定,主管機關得經行政院核准,授權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簽訂之。(D)主管機關僅得與外國政府機關簽訂,不可與其他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協定→錯誤,理由詳A(期貨交易法第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