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榜眼】評論
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33條1.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委託者,應填寫買賣委託書並自行簽名或蓋章,其以書面、電話、電報或其他方式委託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由受託買賣之業務員依委託內容填寫買賣委託書。
【RR】評論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6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委任期貨商執行,準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3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委託者,應填寫買賣委託書並自行簽名或蓋章,其以書面、電話、電報或其他方式委託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由受託買賣之業務員依委託內容填寫買賣委託書。買賣委託書除委託人當面委託並簽章或當事人事前另有約定者外,期貨商應於事後交由委託人補行簽名或蓋章。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保存足資證明委託事實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