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公務員服務法是我國公務員倫理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下列何者不符合該法之規範?
(A)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B)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依其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C)公務員以私人名義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不受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
(D)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
統計:A(1),B(0),C(38),D(1),E(0)

用户評論

【用戶】簡維廷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A)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依法定時間辦公)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 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 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 之。(B)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 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C)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 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