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回】評論
內政部 101 年 11 年 16 日台內營字第 1010810415 號令修正403.3.2 平行牆面:平行固定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其下緣應距地板面 180-200 公分處,尺寸不得小於 10 公分(圖 403.3.2)。內政部 108 年 1 月 4 日台內營字第 1070820550 號令修正,自 108 年7 月 1 日施行403.3 主要入口樓層標誌:主要入口樓層之昇降機應設置無障礙標誌,其下緣應距地板面190公分至220公分,長、寬尺寸不得小於15公分。如主要通路走廊與昇降機開門方向平行,則應另設置垂直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