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6 條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A)應先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
(B)應先由直轄市或縣(市)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
(C)當事人得不經調解、調處程序,逕行提起司法訴訟
(D)當事人得不經調解、調處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5397
統計:A(52),B(9),C(2),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6 條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用戶】Surper安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不經調解,不能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