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嚴防參與公益開放超越代表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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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
【評論內容】(C)行政損失補償尚無如行政損害賠償,有國家賠償法作為依據,故損失補償損害賠償之運作僅能準用該法適用本法或民法之規定 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是這樣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