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甲乙丙三人共同於新臺幣 60 萬元的票據簽名,甲簽上全名,乙僅蓋用指印,丙僅簽姓氏,有關甲乙丙三人之票據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無須負擔票據責任
(B)丙無須負擔票據責任
(C)甲乙丙各負擔新臺幣 20 萬元之票據責任
(D)甲乙丙連帶負擔新臺幣 60 萬元之票據責任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珊寶】評論

根據票據法第六條規定,票據之簽名得以蓋章...

qs0912484854】評論

簽名得以蓋章取代之! 指印不符合法★★★★...

劉軒均】評論

民法第3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