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esa】評論
A視外活動空間不得小於45平方公尺<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十一條B獨立設置室內遊戲空間不得小於30 平方公尺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二十條D設置二處進出口,一處應通達可逃生避難之戶外<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二十條
【張佳家】評論
第 10 條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前項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第 17 條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二百四十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百八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