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3條 (院長)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但直轄市地方法院兼任院長之法官,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Anin】評論
法組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