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某縣長令縣政府所屬機關局長聘用縣長之姪子為臨時人員,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舉構成機關首長假借職務上權力之行為
(B)此舉涉及刑事責任
(C)該局長應向監察院檢舉
(D)類此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之行為,應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7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9 條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前條及前項規定之令繼續執行職務或令迴避,由機關團體首長為之;應迴避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而無上級機關者,由首長之職務代理人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9 條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前條及前項規定之令繼續執行職務或令迴避,由機關團體首長為之;應迴避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而無上級機關者,由首長之職務代理人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