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裁罰?
(A)甲逃漏稅,遭主管機關限制出境
(B)建商乙違法開發保安林地,行政機關命其拆除建物,恢復原狀
(C)業者丙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遭主管機關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D)丁工廠違法排放廢水,遭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79252
統計:A(319),B(446),C(99),D(312),E(0)

用户評論

【用戶】YovoY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上課剛好補習班老師有講到這題,老師說這題確實是有問題的只是原住民特考是比較小眾的考試,可能沒有人去申訴以下是老師的解釋答案只有C公布姓名是行政罰A限制出境是一般不利處分,為保全將來稅收B是課予行為不行為義務D限期改善是一般不利處分所以這題根本應該改問何者為行政罰,然後答案是CABD通通不是如果考委照行政罰法第2條法條解釋,頂多A也算行政罰但現在多認為限制出境是一般不利處分

【用戶】拉拉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推22樓!!這題真的很詭異...

【用戶】andrew18011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一、限制出境不是  行政罰法第2條: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說明如下(一)『限制出境』之規定主要是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義務人有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行政執行機關可以立即命令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就是要有擔保品,或是保證人也可以),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出境),無欠費金額之限制。至於「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如下: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1、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意不履行。(如逃漏稅)2、顯有逃匿之虞。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4、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5、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6...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實務上認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所為限制出境處分,係屬保全措施,不具裁罰性,並不屬行政罰法規定之處罰種類:「其他種類行政罰」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故無行政罰法各條之適用;且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8款規定,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行政機關得不予陳述意見之機會。(B)命拆除建物恢復原狀並無裁罰性,若是因為違法開發而課以罰緩才會被認為是裁罰性不利處分。(C)依行政罰法第2款第三款「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所以這一題選項為行政罰。(D)實務上認為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須具備「裁罰性」及「不利處分」之要件,而單純命違反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不具裁罰性,故非本法所稱之行政罰。